2004年12月3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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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拍卖判决书”违了什么法
盛大林

  下岗职工张先志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打赢了民事官司。在法院为其执行到2000元钱后,为了尽快拿到剩下的7000多元,张先志以6000元的标价拍卖判决书。为此,顺庆区法院专门举办了“拍卖判决书事件”监督听证会。听证会上,拍卖者张先志受到了“一边倒”的批评,甚至被指责为违法。(12月23日《华西都市报》)
  “拍卖判决书”的事听说过很多次了,但还从来没听说它竟然是违法的。
  有位“专家”认为,“出卖判决书”是违法行为。“因为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,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。”我想请教“专家”:出卖判决书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?说某种行为违法,必须从法律中找出依据,不能光凭自己的感觉。卖前,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;卖后,它难道就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吗?至于审判权,在下达判决书以前的审理过程中不是已经体现过了吗?
  “专家”还说:“只有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才能依法变更或处理判决书,其他任何机关、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判决书。”此说当然没错,但这句话中的“变更和处理”显然是针对判决的内容而言的,拍卖判决书并不在上述“处理”之列。
  有位律师认为,“拍卖判决书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”。这更是大笑话。请问这位律师:你每天吃多少饭有法律依据吗?肯定没有。对于公民来说,法无禁止即为可行。在法律中找不到有关拍卖判决书的条文,就说明法律没有禁止这种行为,也就意味着公民有权这样做。其实,律师的这句话反倒证明了拍卖判决书并没有违反法律。
  判决书只是一张纸,对于胜诉方而言,它的根本意义是获得了某种权利。既然是权利,公民当然有权处置它。如果真有人买走了判决书,那也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。但就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“拍卖判决书”事件来看,大多数拍卖者只不过是为了表明一种态度,即表达对执行不力的不满。卖者并没有指望真能卖出去,实际上也没有人买走判决书。